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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
0.总则
0.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规土管理综合验收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标准。
0.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和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土地、城建档案、地
名、地矿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
1.相关定义
1.1开工时间
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早一期核发《施工许可证》
的时间为准。
1.2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符合规土
管理综合验收申请条件,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后一期申请综合验收的时
间为准。
2.技术标准
2.1规划土地验收
2.1.1建筑工程部分
2.1.1.1合同(划拨)主体
综合验收申报人申报的法人(组织)证明材料应与出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
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相一致。
2.1.1.2用地范围
2.1.1.2.1申报项目实际建设范围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房地产权证附图及规划许可宗地界线。
2.1.1.2.2分期验收的,单期用地范围应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2.1.1.3用地面积
2.1.1.3.1申报项目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2.1.1.3.2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及规划许可的宗地面积要求。
2.1.1.4土地价款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价款,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与出让合同(含补充出让合同)或划拨
决定书载明的土地价款一致。属分期支付或延期付款的,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包含利息或违约金。
2.1.1.5土地用途
2.1.1.5.1申报项目实际的建设用途应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准文件载明以及规划许可批准的土
地用途一致;对未投入使用的申报项目,仅就实际建筑形态不足以认定改变用途的,申报单位应做出不
改变土地用途的承诺。
2.1.1.5.2对合同未约定商住比例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
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的有关规定,在符
合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及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的,其土地
用途仍可认定为居住。
2.1.1.6建筑总面积
2.1.1.6.1实测建筑总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以《建设工
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的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
2.1.1.6.2验收项目的实测建筑总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及土地出让合
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的要求。
2.1.1.6.3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的,单体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允
许值控制:
1、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
的1.5%;
2、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3%.
3、多幢性质相同的单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相互调整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单体建筑
工程之间或含不同性质的单体建设工程内进行建筑面积的相互平衡。
2.1.1.6.4实测建筑总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必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
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
2.1.1.6.5实测面积在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但超过合同约定建筑总量的,超出面积应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
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2.1.1.7容积率
2.1.1.7.1申报项目实测容积率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7.2根据《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价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8]37号)
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规划
部门同意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直接签订补充合同,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1.1.7.3根据《关于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批复》(沪规土资法[2010]120号)的有关规定,对
限定最低容积率的工业项目确因产业工艺特殊性而采用单层工业厂房形式,且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建筑
物,在规划管理审批结果或经产业主管部门(经济信息委)认定后,竣工规划验收按该层实有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土地核验按该层实有建筑面积加倍折算计入容积率核验指标。
2.1.1.7.4分期验收的,最后一期验收核定整个项目的实测容积率应等于或小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载明的容积率。超出合同或划拨书要求的,应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2.1.1.8建筑密度
申报项目实际建筑密度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9绿地率
申报项目实际绿地率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1.10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申报项目应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通过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1.1.11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性质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实际性质应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规划性质一致。
2.1.1.12平面布置
申报项目实际平面布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1.13建筑间距
2.1.1.13.1申报项目实际建筑间距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
2.1.1.13.2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施工,建筑退界及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建筑退界及间距按下表规定的允许值进行控制。
建筑退界及间距(L) L≤10米 10米<L≤50米 L>50米
允许值 0.05米 0.1米 0.15米
2.1.1.14建筑层数
申报项目实际建设层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一致。
2.1.1.15建筑高度
2.1.1.15.1申报项目实际建筑高度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许可的高度。
2.1.1.15.2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的,建筑总高度可以按照下表规定的允许
值控制,但必须同时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
建筑分类 多层 高层 超高层
允许值 0.1米 0.3米 0.5米
2.1.1.16停车泊位
申报项目实际用作停车泊位的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停车泊位应按
图施工,不得挪做它用。
2.1.1.17建筑立面、造型及室外设施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立面处理及室外工程设施等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
要求。
2.1.1.18施工基地内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拆除并已进行现场清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并拆除基地
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2.1.1.19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申报项目的实测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应符合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要求。分期核验的,应在最后一期进行验收。
2.1.1.20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申报项目的实测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21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申报项目的实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要求。
2.1.1.22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
2.1.1.22.1申报的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应达到出让合同的要求。其中投资强度=工
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总用地面积。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以市或区(县)产业主管部门
出具的征询反馈。
2.1.1.22.2对申报的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未达到出让合同要求的,应提供产业主管
部门出具的同意或无疑异的征询反馈意见。
2.1.2市政道路桥梁部分
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结构、路面标高、道路横断面布置、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
管顶部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申报项目上述事项实测情况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3市政管线部分
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
申报项目上述事项实测情况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并取得《管线监督检
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
2.2地名验收
需办理地名命名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综合验收时应对地名标志进行查验,地名标志的
设置情况应符合地名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
2.3地矿验收
申报项目应完成《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地质资料的汇交。并
在申请验收时对已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出承诺。
2.4城建档案验收
参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