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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时间: 2013-10-11 12:26:21    发布者:管理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沪规综〔2005〕646号     2005-7-25
  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报送工作的有序进
  行,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及报送作以下规定,请
  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以在建设项
  目报件窗口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见附件一)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
  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填报说明》(见附件二)。也可以从“上海规划网”下载,或到市或区(县)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领取上述材料。
  二、《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并盖章后交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
  案;另一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留存。
  三、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及时与建设单位
  或个人联系,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编制并报送建
  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质量。对竣工档案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核发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必须出具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否则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及时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五、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规定》
(沪规综〔1998〕第820号文)停止执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申请表》和《上海市建
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合同》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