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填报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及报送工作,根据2001年建设部令 90号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规综[2005]第646号文规定,现就《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可在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报件窗口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和《填报说明》,或从“上海规划网”下载,也可直接从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取。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内容,由法人代表签字(如法人委托代表人签字,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后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及单位合法资质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或工商执照等复印件),按照所辖区域管理权限,送达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并盖章后交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留存;另一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留存。
四、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及时与建设单位或个人联系,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和报送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必须出具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否则不予受理。